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转移条件
企业参保人员转移
由外地转入杭州,并在杭州参加养老保险或者由杭州转到外地,外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
个人参保办理转移
转往单位就业涉及重复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已被单位录用并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将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产生重复
转往单位就业不涉及重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已被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自个人缴费截止时间后续缴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企业参保人员转入
1、缴费单位提供转入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
2、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
3、职工从外地转移到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清单转移清单应明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分年度注明每月的缴费基数。
4、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企业参保人员转出
1、职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注明基金开户行和帐号)
2、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个人参保人员转移
1、单位接收函(需注明社保基金账号、开户银行)
2、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复印件2份(由用人单位提供)
3、劳动保障手册
4、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原件及复印件
注:转往单位就业涉及重复缴费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办理流程
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地点
地点: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办理。
- 企业参保人员转移
- 个人参保办理转移
- 企业参保人员转入
- 企业参保人员转出
- 个人参保人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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